问:2013年11月,苏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我借款4万元,期限6个月,并约定到期未还自愿将其所有的某服饰店无条件归我所有。后苏某无力偿还到期借款。请问,抵押物能归我所有吗?
答:合同中关于债务人如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抵押物归你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不得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