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他股东能代表公司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4-10-15 16:06:35


  问:2009年2月20日振华公司与纯美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1份,纯美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全部转让给振华公司。振华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款15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振华公司多次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2013年8月2日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病死亡。2014年8月16日振华公司要求确认其与纯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007年1月5日纯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不是纯美公司的股东,股东为李某和熊某。现问股东李某、熊某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吗?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7日公布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中第一条规定:“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这一规定虽然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依据,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已去世,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了稳定诉讼程序,公司的股东李某、熊某作应当作为纯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