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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给女友保管分手后可否收回?

  发布时间:2014-10-15 16:20:32


  问:我与前女友聂某均是离异,后经朋友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聂某先后两次到我务工地玩耍,在其返回老家时,聂某称我在外务工,黄金首饰放在身边不安全,帮我保管,遂首饰一直放在他那里。现在我们已经分手,请问我是否可收回首饰?

                              开江 罗某

  答:本案中,你在与聂某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主动交付了本案被告财物且无书面约定,故你交付给聂某饰品的行为应视为赠与,现在要求返还,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中,你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保管事实,为此,你要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收回首饰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单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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